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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市(含县城,下同)燃 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 学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 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5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 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 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 支持,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 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动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 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城市燃气管道 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有关要求,更新改 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 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 重点包括: 1.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 改造; 2.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 3.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4.其他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 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 1.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 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 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 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 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5.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 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 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 用)的 30%、45%、60%、60%控制,四省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 原则上按不高于 80%控制,西藏可达 100%;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 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 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 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 含征地拆迁费用)的 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 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 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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