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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修订)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2月2日颁布,2015年11月26日修订,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二、报告编制

1、报告适用范围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送审和报批(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报告编制分类(哪些项目应做报告书、哪些项目应做报告表)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适用情况: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报告编制深度及要求

严格按照新国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相关内容和附录B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编制。

4、报告编制需提供资料清单

1)房地产类

需提供资料清单详见如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

项目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的扫描件;

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电子邮箱;

项目建设详细的设计规划方案(含文字+CAD图纸,图纸包括总平面布局图、建筑设计图纸及结构设计图纸、给排水图纸、绿化图纸等);

项目计划总投资及土建工程投资额;

项目计划建设工期;

项目土石方平衡,取土、弃土如何规划,取土、弃土协议(或渣土证),取土场或弃土场现状照片;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电子版;

地勘报告电子版;

项目用地红线图(原始地形图+CAD图)。

2)公路及市政道路类

需提供资料清单详见如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

项目立项发改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件、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的扫描件;

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电子邮箱;

项目建设详细的设计规划方案(含文字+CAD图纸,图纸包括道路设计图纸、给排水设计图纸、绿化图纸等);

项目计划总投资及土建工程投资额;

项目计划建设工期;

项目土石方平衡,取土、弃土如何规划,取土、弃土协议(或渣土证),取土场或弃土场现状照片;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电子版;

地勘报告电子版;

项目用地红线图(原始地形图+CAD图)。

3)其他

参照房地产类或公路及市政道路类需提供资料清单提供。

三、审批条件与权限

1、审批条件

提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已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

2、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属省级审批权限范围:

1)省发改委立项或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中,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3)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注:省级立项但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权限下放给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分别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审批需提交资料

以武汉市为例,报批水土保持方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申请人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的申请(原件,已签字及盖红章);

申请人提交的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红章);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已签字及盖红章);

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原件,已签字及盖红章)(报告书要求已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报告表要求已通过至少一名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的专家审核并签字)。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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